法規名稱: 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
公開儀式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本
院院長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之。
〔立法理由〕
依法制體例,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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