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 公開儀式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本 院院長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之。
依法制體例,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