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308002401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條文及第7條附表三
法規體系: / 考試 / 院務

立法總說明

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一月四日訂定施行
後,曾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八日修正施行,最近一次修正施行日期為一百十
年七月二日。茲因現行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部分文字與法制體例不符,爰
酌作文字修正,以及第七條附表三中文證書格式部分刪除贅述文字。

法規異動

修正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
公開儀式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本
院院長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之。
〔立法理由〕
依法制體例,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