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一月四日訂定施行 後,曾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八日修正施行,最近一次修正施行日期為一百十 年七月二日。茲因現行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部分文字與法制體例不符,爰 酌作文字修正,以及第七條附表三中文證書格式部分刪除贅述文字。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 公開儀式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本 院院長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之。
依法制體例,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