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為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提升測驗技術及試題品質,得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三人至七 人。
一、本條新增。 二、為進用專業人才,以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之業務需求,爰 增訂得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及其員額規定。另參照行 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除機關組織法規 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 本條新增員額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