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選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部為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提升測驗技術及試題品質,得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三人至七
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進用專業人才,以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之業務需求,爰
    增訂得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及其員額規定。另參照行
    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除機關組織法規
    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
    本條新增員額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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