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函分發機關,遇缺依序分配各機關訓練半年 。訓練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函送考選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分發任用。但各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至榜 示日止,其服務已屆滿一年以上,且所任工作與應考類科性質相近者, 得由原任職機關負責審查,具函向考選部申請免除訓練。 前項訓練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