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函分發機關,遇缺依序分配各機關訓練半年
  。訓練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函送考選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分發任用。但各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至榜
  示日止,其服務已屆滿一年以上,且所任工作與應考類科性質相近者,
  得由原任職機關負責審查,具函向考選部申請免除訓練。
  前項訓練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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