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 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 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 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 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 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初任技術人員,應經考試及格。 技術人員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其屬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 科者,得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之規定,除筆試以外,另採二種以上 方式行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及其考試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定之。 第二項之筆試,以有關技術科目為限;其筆試所佔成績,不得逾百分之 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