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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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7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考試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
  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
  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
  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
  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
  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2.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9日廢止 (現行法規)
  初任技術人員,應經考試及格。
  技術人員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其屬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
  科者,得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之規定,除筆試以外,另採二種以上
  方式行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及其考試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定之。
  第二項之筆試,以有關技術科目為限;其筆試所佔成績,不得逾百分之
  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