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為能確知機 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是除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 、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增列本條重申另以編制表訂定本部各職稱 之官等職等及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