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本法通過後,其相關處務規程及編制表等子法,均須與本法同步施行,是 考量涉及現行人員之調整及上述相關子法之訂定作業之需,爰由考試院以 命令定其施行日期,以利本局人員實際派代及子法法制作業之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