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試用人員才能特殊優異認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專攻學科有關工作」指所任工作與專攻學科之性質相同或
  相似者。所稱「成績優良」,指服務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等最近三年
  之考績、考成或考核,一年在八十分以上,其餘不低於七十分。所稱「
  證明文件」,指原始之考績、考成或考核通知書。其如依規定無考績、
  考成或考核,或未以分數表示其工作成績者,得憑其原服務機關或主管
  機關出具成績(事蹟)優良之證明文件予以認定。所稱「資本額及營業
  額」,分別以各該民營機構執照及繳稅證明所載數額為採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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