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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人員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各機關需用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考試及格者,應由用人機關填寫用 人需求表,報請主管院、部(會、處、局、署)、省(市)政府審核後 轉送銓敘部依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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