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人員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各機關技術職務屬於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依本標準認定之。

  本標準所稱高科技工作,係指具有尖端性或前瞻性之科學技術工作。
  前項高科技工作類科,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有關專家學者認定之。

  本標準所稱稀少性工作,係指需具有特殊技能,且不易羅致人員之工作
  。
  前項稀少性工作類科,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有關
  用人機關認定之。

  各機關高科技工作類科之職務,應以薦任官等以上之職務為限。

  各機關需用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考試及格者,應由用人機關填寫用
  人需求表,報請主管院、部(會、處、局、署)、省(市)政府審核後
  轉送銓敘部依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辦理。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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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公報第五九六七號 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