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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分類職位各職等現職公務人員,經依法取得高職等升等任用資格者,如 該高職等在該職務「職務列等表」所列範圍內,以其所具資格改任時, 原敘俸階未達所改任職等最低俸級者,敘所改任職等最低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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