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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3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俸給法
中華民國91年6月26日
第十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銓敘合格者,應在其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範圍內換 敘相當等級;其換敘辦法,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