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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訓練之實施及時機)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得按官職等、業務需要或工作性質分 階段實施。 各機關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時,為使現職人員取得新任工作之專長 ,得由各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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