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邊遠地區服務人員獎勵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邊遠地區服務人員赴任、返任、休假、回籍或內調之旅費,赴任時之治
  裝,到任後之醫藥等費,依區域之遠近,分別從優給予,其隨赴任所眷
  屬之往返旅費及未赴任所眷屬之安家費,得酌予津貼;其實施辦法由銓
  敘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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