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時,應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通知之二個月繳
費截止期限內,依規定全額或撥繳比例共同負擔,一次繳入退撫基金管理
機關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退撫基金帳戶;未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通知之繳
費截止期限內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者,該通知作廢。但仍得依第三條所
定期限內重新申請。
申請人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而逾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通知之繳費截止期限
者,或完成繳費程序後有自始不具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要件者,由退撫
基金管理機關無息退還原繳納之退撫基金費用。
〔立法理由〕 一、參照現行退撫基金補繳辦法第六條規定,明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繳
費期限及逾期繳納或誤繳退撫基金費用之退費方式,並酌作文字修正
。
二、相關條文
現行退撫基金補繳辦法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補繳基金費用,應於基金管理會通知之二個月繳費截止期
限內,依規定全額或撥繳比例共同負擔,一次繳入基金管理會委託代
收之金融機構基金帳戶;未於基金管理會通知之繳費截止期限內一次
繳入基金帳戶者,該通知作廢。但仍得依第三條所定五年申請期限內
重新提出申請。
逾基金管理會通知之繳費截止期限始繳費者,或完成繳費程序後有自
始不具申請補繳基金費用要件者,應由基金管理會無息退還誤繳之基
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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