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機關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決算,提經基金監理委員會
    審議公告之。
〔立法理由〕
配合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修正第三項序言文字,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酌
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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