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機關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選定受託金融機構及投資顧問專業機
構,並議定契約及報酬。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受託金融機構及投資顧問專業機構之選定原則,及辦理後續
議價簽約事宜。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退撫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九條第一項 基金管理會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擇定機構辦
理議定委託契約、管理費提撥比率及分配委託
經營額度。
第九條之一第一項 基金管理會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擇定國
外移轉管理機構或有價證券出借業務機構
,議定委託契約及委託費用比率。
(二)勞動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第八點第一項 基金運用局應依第六點之評審名次,選定受託
機構,並議定委託契約、委託報酬及分配委託
經營額度。
第八點第二項 分配委託經營額度及委託報酬計算標準,由基
金運用局定之。委託報酬以委託資產淨值為計
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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