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基金管理機關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選定受託金融機構及投資顧問專業機
構,並議定契約及報酬。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受託金融機構及投資顧問專業機構之選定原則,及辦理後續
    議價簽約事宜。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退撫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九條第一項  基金管理會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擇定機構辦
                        理議定委託契約、管理費提撥比率及分配委託
                        經營額度。
          第九條之一第一項  基金管理會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擇定國
                            外移轉管理機構或有價證券出借業務機構
                            ,議定委託契約及委託費用比率。
    (二)勞動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第八點第一項  基金運用局應依第六點之評審名次,選定受託
                        機構,並議定委託契約、委託報酬及分配委託
                        經營額度。
          第八點第二項  分配委託經營額度及委託報酬計算標準,由基
                        金運用局定之。委託報酬以委託資產淨值為計
                        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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