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組織之各委員會,其召集人之選舉程序如左:
(一)本院總檢討會議開幕後,由程序委員會規定各委員會召集人選舉
日期。在規定選舉期前五日,由秘書處將各委員認定各委員會通
知單,分發各委員自由認定,於選舉前二日中午十二時截止,逾
時未認定者視為棄權。
(二)各委員填就認定委員會通知單後,應即親自投入秘書處特設密封
之票匭內,在選舉各委員會召集人以前不得更改。
(三)各委員會召集人選舉前二日,由院會推舉委員監視開匭登記各委
員會委員名單,交秘書處印發。
(四)各委員會召集人選舉日,各委員會委員分別按照規定,票選各該
委員會召集人,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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