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貓空地區營利事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相關機關審查事項如下:
  一  稅捐機關:審查稅務法令規定事項。
  二  本市建築管理處:審查建築物結構及公共安全事項。
  三  本市商業處:審查商業登記法令規定事項。
  四  本府消防局:審查消防法令規定事項。
  五  本府產業發展局:審查水土保持安全事項。
  六  其他會辦機關:審查各該主管法令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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