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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編制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水利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工作站,每工作站置站長一人,由三等五級以上 管理員、工程員或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工作站人員由水利會總員額內調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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