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編制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所有條文

本準則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之組織編制,依通則規定辦理;通
則未規定者,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另置總幹事一人,襄助
會長辦理會務。

水利會得設管理、財務、企劃及總務四組;人事及主計二室。

水利會得置主任工程師(或主任管理師)、組長、主任、工程師、管理師
、秘書、專員、副工程師、副管理師、組員、工程員、管理員、助理工程
員、助理管理員、辦事員、助理員。

水利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工作站,每工作站置站長一人,由三等五級以上
管理員、工程員或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工作站人員由水利會總員額內調任之。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如附表。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