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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出勤出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人事單位對教職員之出勤、出差、請假、遲到、早退或曠職(課)情形 ,應隨時在簽到簿分別登記,除通知當事人外,並陳請校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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