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國民中學經教育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新生分發入學原則如下:
  一、學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持有
      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
      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五月份之戶籍謄本,足以證明居
      住事實者,依設籍先後優先分發入學:
    (一)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學
          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
          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二)連續租屋且居住於學區內六年以上,並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
  二、依前款規定分發後,國民中學仍有缺額時,則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
      滿為止,排序方式如下:
    (一)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與學生共同設籍者。
    (二)父或母與學生共同設籍者。
  三、其餘未分發學生,應改分發至鄰近國民中學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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