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經教育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新生分發入學原則如下:
一、學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持有
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
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五月份之戶籍謄本,足以證明居
住事實者,依設籍先後優先分發入學:
(一)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學
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
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二)連續租屋且居住於學區內六年以上,並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
二、依前款規定分發後,國民中學仍有缺額時,則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
滿為止,排序方式如下:
(一)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與學生共同設籍者。
(二)父或母與學生共同設籍者。
三、其餘未分發學生,應改分發至鄰近國民中學就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