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為處理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派)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必要時,
得遴聘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並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
問。
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
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第二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申評會委員不得兼任同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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