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審議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議會開會,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外,其餘委
員應親自出席。
審議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審議會之會議不予公開;其決議事項,應由教育局指定專人作成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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