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議會開會,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外,其餘委 員應親自出席。 審議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審議會之會議不予公開;其決議事項,應由教育局指定專人作成會議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