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學校學區之調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之學區調整,由擬調整學區之公立國民小學或該學
    區內之里辦公處,向該校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學區調整案。
二、本市公立國民中學之學區調整,由擬調整學區之公立國民中學或該校
    所在地之區公所,向教育局提出學區調整案。
三、學區調整案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但
    教育局如認有提前或延後之必要時,得另行函告之。
四、學區調整案應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完成審議;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之學
    區調整案,受理之區公所作成決議後應送教育局核定。
教育局為辦理前項第二款學區調整案,得成立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區劃
分及調整審議委員會,其作業要點由教育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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