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共同簡稱學校)
之學區,分為基本學區及共同學區二種:
一、基本學區:某一範圍之里、鄰劃分為一所學校之學區。
二、共同學區:某一範圍之里、鄰同時劃分為二所以上學校之學區。
教育局基於教育實驗方案之推動、教育資源之充分運用或相關政策因素之
考量,得公告指定特定學校為大學區制學校,以本市全部行政區為其學區
。

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本市學校
學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均衡學校發展。
二、考量就近入學。
三、顧及通學安全。
四、衡酌各校容量。
五、調適班級人數。
六、配合社區發展。

設籍本市之適齡國民以就讀所屬學區學校為原則,學區內設籍之適齡國民
人數超過學校容量,經教育局核定為額滿學校者,得改分發至鄰近之學校
就讀。

學校學區之調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之學區調整,由擬調整學區之公立國民小學或該學
    區內之里辦公處,向該校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學區調整案。
二、本市公立國民中學之學區調整,由擬調整學區之公立國民中學或該校
    所在地之區公所,向教育局提出學區調整案。
三、學區調整案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但
    教育局如認有提前或延後之必要時,得另行函告之。
四、學區調整案應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完成審議;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之學
    區調整案,受理之區公所作成決議後應送教育局核定。
教育局為辦理前項第二款學區調整案,得成立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區劃
分及調整審議委員會,其作業要點由教育局定之。

學校每學年度之學區劃分結果,由教育局公告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