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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股長兼任,綜理會務推動;置 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教育局指派相關人員兼任,辦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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