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警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校警應負責維護學校安全。必要時,得商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支援。
  校警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學校核准者,得兼
  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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