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下水道興建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興建衛生下水道須在公私土地下埋設污水管或其他設施者,準用自來水
  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自來水法臺北市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工程需使用道路時,應先檢具核准文件及圖樣,向道路主管機關申
  請,經許可後始得施工。竣工時,應即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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