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衛生下水道須在公私土地下埋設污水管或其他設施者,準用自來水 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自來水法臺北市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工程需使用道路時,應先檢具核准文件及圖樣,向道路主管機關申 請,經許可後始得施工。竣工時,應即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