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評鑑總成績為優等之聯營公車業者,本府交通局應予公開表揚。
  評鑑總成績為優等或甲等之聯營公車業者,本府交通局得增加其路線積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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