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載客碼頭申請許可與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使用本市載客碼頭之靠泊船席,每半小時使用費以船舶全長乘以每公尺十
元計算。
前項使用費之計收,其長度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算;靠泊未滿半小
時者,以半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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