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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優良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駕訓班符合下列條件者,給予一般獎勵: 一、於本市核准立案達三年以上。 二、當年度無違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 三、當年度駕訓班定期考核成績優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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