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金鑽獎各獎項資格如下:
  一、優良志工獎:參與本市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年,累積服務時數在六百
      小時以上,近三年內未有刑事犯罪經判決確定,且主動積極以創新
      服務方法,對提升志願服務品質及形象有具體成果者。
  二、優良志工團隊獎:本市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團隊人數在十五
      人以上,且對推動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
  三、優良志工家庭獎:二人以上志工具有血親、姻親或同居共財親屬關
      係,且均為本市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並有具體服務優良事
      蹟。
  符合前項資格者,頒授金鑽獎獎座及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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