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會福利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由社會局指派有關單位人員兼任,
  並得置約聘僱工作人員若干人,專職辦理本基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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