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場所應組織管理委員會並置消防安全管理員,其已有管理組織者,
得免設管理委員會。
一、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
二、夜總會、舞廳、遊藝場所及總樓地板面積在五00平方公尺以上之
酒家、酒吧、咖啡廳、茶室及集會堂。
三、凡三樓以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000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
、餐廳、大型飲食店、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三、000平方公尺以上設有寢室客房之招待所、
寄宿舍、醫院、療養院、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
、盲啞學校。
五、總樓地板面積一、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學校、補習班、圖書館、
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
六、總樓地板面積在五00平方公以上之公共浴室。
七、電影攝影場、電視臺、廣播電臺、電信臺及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
00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
八、火車站、汽車總站、飛機場大廈、汽車庫、飛機庫、危險物品貯藏
庫。
九、銀行、倉庫、寺廟及總樓地板面積三、000平方公尺以上之辦公
大廈。
十、建築物八層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000平方公尺之集會住
宅或綜合性大廈。
管理委員會應按其建築面積、用途及使用人數,設置或指定相當員額之
消防安全管理員,並應於僱用前先行列冊送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
局)審查核定資格,其職務異動或解僱時,並應函請警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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