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樓及社區安全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會議時並邀請當地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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