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農民資格,指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一、具有農保資格,並提出農會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具有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保險資格(從事農業),並提出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出具之證明文件。
三、具有農會會員資格,並提出農會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本市農業區或保護區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並提出土地所
    有權狀影本及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切結書。
五、使用本市農業區或保護區土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並提出土地所有權
    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及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切
    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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