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核發之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四個月。
  前項期間內,如經都市計畫變更時,應依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不
  再另行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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