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線指示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以紙本方式申請者,應於申請案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規費,並於三
  個月內申請建築線指示圖副本校對,副本應以核准之透明圖製作藍晒圖
  ,逾期應重新申請建築線指示;以網路方式申請者無須校對副本。但應
  於申請案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規費,逾期應重新申請建築線指示。
  依前項規定建築線指示圖副本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案核准日起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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