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空地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6日

條文關聯

  空地於申請開發建築時,應由起造人檢具空地開發前歷年空地維護管理
  環境改善考評結果通知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經臺北市都市設
  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容積獎勵額
  度後,由起造人檢具核定文件向本府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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