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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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空地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6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4日
  為提昇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本市公共設施完峻地區之建築空地,土
  地所有權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任。建築前提供作為綠地或其他公益性
  設施供公眾使用並經市政府核准者,其容積得酌予獎勵。如未能善盡管
  理維護責任,致有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都市景觀者,市政府得限期
  令其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其容積得酌予減低,其容積之增減,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前項空地維護管理要點,由市政府定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