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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舉發內容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且屬嚴重違規情形者,消防局應發給舉 發人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五之獎勵金;舉發人現為或曾為被舉發人之受僱 者,應發給舉發人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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