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派)為本會委員:
一、現任公務人員。但第四條所定召集人、副召集人、當然委員及專家學
    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或警察。
三、在學肄業學生。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非因違反本身職務且受緩刑之宣告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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