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之收入款項,除巿政府依法發行之土地債券 由債券發行主管機關或委託發行機構依法定程序撥回外,繳交巿庫代 理銀行撥入本基金專戶收帳。 二、支出程序:依第四條規定之支出款項,由經辦業務單位按年度計畫依 規定程序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