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收支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之收入款項,除巿政府依法發行之土地債券
    由債券發行主管機關或委託發行機構依法定程序撥回外,繳交巿庫代
    理銀行撥入本基金專戶收帳。
二、支出程序:依第四條規定之支出款項,由經辦業務單位按年度計畫依
    規定程序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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