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本條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其 設置管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