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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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制定依據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為實施本條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其
設置管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 預算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