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局、室各置局長、室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辦理各該主管事項
  。主計室得置副主任一人,承該單位主管之命佐理室務。
  前項各局,室置專員、技正、督學(內一人為主任督學、督學員額中,
  並得以二分之一聘任之,其聘任比照學校教師聘任規定辦理)、視導、
  課長、股長、隊長、帳務檢查員、科員、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
  書記。各局、室之專員,技正或主任督學一人擔任總核稿襄助各該主管
  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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