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
意,得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
本會會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但本會作成調處方案,應
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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