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 意,得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 本會會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但本會作成調處方案,應 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