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獎學金每年申請一次,其申請日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逾
  期概不受理。
  前項申請應填具獎學金申請書,並附繳左列證件,向本府教育局申請。
  一、申請人設籍證明文件。
  二、家庭清寒各有關證明文件。
  三、原肄業學校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並註明未享有其他公費或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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