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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縣屬體育及社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各場所之開放時間,收維護費標準及管理要點,由各管理單位視實際需 要另訂,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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